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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梁建宏与华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宏,华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312号原告:梁建宏,个体工商户。被告:华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190号。法定代表人:乐伟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宏与被告华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建宏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梁建宏负担。审 判 员  翁 羽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