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宝平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堂,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平,住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宝平,男,生于1963年12月30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本院在执行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宝平其他民事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宝平已向本院交来案件执行款600元,并已发还申请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陇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旭锋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