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秦民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良兵诉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良兵,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何良兵。被执行人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鹏,系该公司经理。何良兵诉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良兵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0年元月12日将本案移送至兴平市人民法院,兴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咸秦民执字第0009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