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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文清路与成都市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清路,成都市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42号原告文清路,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熊英亮,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洪彬,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石桥南街50号5楼4号。法定代表人李仑,成都市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向东,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成都市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何晓静,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清路与被告成都市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清路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清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清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文清路负担。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小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