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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初字第0170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阮方言与安徽电力无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方言,安徽电力无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1706号原告:阮方言,男,汉族,现住无为县。被告:安徽电力无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原无为县供电局),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张奇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方言与被告安徽电力无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方言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方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阮方言负担。审判长  邢依群审判员  孙 琴审判员  郁永富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