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顾雨初与李双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顾雨初;李双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739号原告:顾雨初。被告:李双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雨初诉被告李双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雨初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雨初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雨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3103元,诉讼保全费2220元,合计诉讼费用5323元,由原告顾雨初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佳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