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宝应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吉某物业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873号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玉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明祆,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告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某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勤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