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知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陶玉柱与周朝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陶玉柱;周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知初字第193号原告:陶玉柱。委托代理人:王奇雄,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松,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玉柱诉被告周朝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玉柱撤回对被告周朝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