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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傅富兰、傅某与邹建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富兰,傅某,邹建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42号原告:傅富兰,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傅某,法定代理人:傅富兰,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邹建迪,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富兰、傅某诉被告邹建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富兰、傅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富兰、傅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傅富兰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