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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泉民一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20-06-08

案件名称

魏某1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某1;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第4页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泉民一初字第00783号原告:魏某1,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医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夏鹏飞,阜阳市颍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朱明超,阜阳市颍东区老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魏某1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原告申请,于2011年8月2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夏鹏飞、被告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明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1诉称:198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生女儿魏某2,1987年生儿子魏某3。原、被告因父母包办、草率结婚,多年来感情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08年双方曾订立离婚协议,分开生活。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毛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如被告坚决要求离婚,双方共同财产位于原宅基地上的老房子及在承包地新建的住宅均归儿子所有,诊所及房子及皖K×××××轿车归原告所有,如原告不同意,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农历八月初二举行结婚仪式。被告当庭提供1990年5月28日原阜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结婚证原件一份,原告称其并未到登记机关登记,也没见过该结婚证。两人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魏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魏某3。原告魏某1称双方共同财产有原宅基地上两层房屋、原告在东承包地建造的两层住宅、被告在承包地建造的两层住宅、皖K×××××轿车已损坏,被告称的诊所是村委会的,不是双方共同财产。被告毛某称住宅只有两套,原告称被告盖的房子不是事实,该房子是儿子盖的,不是两人共同财产;诊所房屋占用的地虽是村委会的,但房屋是两人共同建造的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举行结婚仪式,被告亦提供结婚证证明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原告虽对结婚证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结婚证证明力予以认定。原、被告属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魏某1与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巫卫东审 判 员  于 冲代理审判员  任晓慧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琪校对人:任晓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