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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巴音诉李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巴音,李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297号原告白巴音。委托代理人王馨,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为,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18号内花园小区A49号。本院在审理白巴音诉李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巴音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巴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白巴音承担。审 判 长 乙 燕代理审判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