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巴音诉李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巴音,李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297号原告白巴音。委托代理人王馨,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为,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18号内花园小区A49号。本院在审理白巴音诉李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巴音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巴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白巴音承担。审 判 长 乙 燕代理审判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