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阿娇与余正川、陈笑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梁阿娇,余正川,陈笑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梁阿娇。被执行人余正川。被执行人陈笑娜。申请执行人梁阿娇与被执行人余正川、陈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余正川的存款,申请执行人受偿52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陈笑娜无银行存款,两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且下落不明。2011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1年9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948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378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