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孙光胜、胡金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光胜,胡金华,王林军,陈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商初字第276号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明,董事长。被告:孙光胜被告:胡金华被告:王林军被告:陈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光胜、胡金华、王林军、陈燕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1元(含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槐燕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薛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