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银军与胡庆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35号原告:孙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邵列云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