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银军与胡庆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35号原告:孙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邵列云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