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阜民一终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敏仁、周敬仁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敏仁,周敬仁,颍上县圣地陵园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敏仁,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敬仁,男上述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长征,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高道智,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颍上县圣地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付连军,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方鹏,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敏仁、周敬仁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退还给周敏仁、周敬仁。审 判 长 魏 晋代理审判员 郝 华 平代理审判员 孟 乐 群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