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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乳城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籍文、张旭光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籍文,张旭光,李振芝,王书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乳城商初字第480号原告:张籍文,学生。原告:张旭光,(兼原告张籍文的法定代理人,兼原告李振芝、王书初的委托代理人)。原告:李振芝,农民。原告:王书初,农民。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法定代表人:杜志刚,系行长。原告张籍文、李振芝、王书初、张旭光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曹灵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旭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3月20日,原告张旭光之妻王美波在被告下属的府南分理处办理定期储蓄一本通银行卡业务,截止2008年7月24日该卡尚有存款本金800元未支取。2010年7月20日王美波因病去世。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存款及利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查:原告张旭光李与王美波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一女原告张籍文,原告王书初、李振芝系王美波的父母。王美波于2010年7月20日因病去世,其生前于2008年3月20日在被告处开户,账号为:22×××89,户名王美波,支取方式:密。现因不知存折密码,原告要求依法继承此存款,并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义务。本院认为:列者王美波在被告处遗留存款800元及利息。现原告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该存款,并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义务,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四原告对该笔存款800元及利息享有继承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原告履行支付义务。二、原告张旭光(身份证号为:370630196708093516)指定为该存款的挂失支取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灵杰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丛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