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民初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马启宽与王秋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启宽,王秋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2464号原告马启宽,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秋礼,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启宽与被告王秋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马启宽提供的被告王秋礼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原告马启宽亦未能提供被告王秋礼新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马启宽不能提供被告王秋礼的确切地址,应认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启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9元,全额退还原告马启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来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