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迎民一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迎民一初字第00469号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长风乡。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纺织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余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玲(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