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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房调芬与龚萍、房国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调芬,龚萍,房国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01号原告:房调芬,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龚萍,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房国训,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房调芬与被告龚萍、房国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房调芬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房调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调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房调芬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