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房调芬与龚萍、房国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调芬,龚萍,房国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01号原告:房调芬,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龚萍,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房国训,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房调芬与被告龚萍、房国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房调芬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房调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调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房调芬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