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曾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曾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246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曾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曾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张丽平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人民陪审员  单锡娒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廷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