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河紫法立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练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练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河紫法立民初字第702号原告王某,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光明新区。被告练某1,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练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紫金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小孩(练某2,女,××××年××月××日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不善于培养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解除婚姻痛苦,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其负责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王某与被告练某1自愿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小孩练某2由原告王某负责抚养。被告练某1自2011年9月起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2000元,此款于每月15日前给付,直至小孩18周岁止。三、各自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练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