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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翁玲峰与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翁玲峰;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甬慈行初字第32号原告翁玲峰,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法定代表人毛军杰,男,大队长。原告翁玲峰不服被告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330282-140020776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于2011年9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翁玲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玲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翁玲峰负担。审 判 长 周   红代理审判员 景 赞 宇人民陪审员 童 松 迪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岑瑜(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