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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兰晓博诉被告张蓉、张明生、赵亲尔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晓博,张蓉,张明生,赵亲尔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80号原告兰晓博,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委托代理人赵建宏,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蓉,女,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张明生,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蓉父亲。被告赵亲尔,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蓉母亲。委托代理人高过,男,稷山县稷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单位。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晓博诉被告张蓉、张明生、赵亲尔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晓博于2011年9月15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晓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