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遂民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欢欢申请执行祝东辉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遂民执字第00144号王欢欢申请执行祝东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遂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祝东辉下落不名,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1)遂民执字第001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东升执行员 郑 华执行员 万 伟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