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胡红亚与虞建萍、贺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亚,虞建萍,贺妙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709号原告:胡红亚,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虞建萍,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贺妙君,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红亚诉被告虞建萍、贺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亚撤回对被告虞建萍、贺妙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胡红亚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