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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胡红亚与虞建萍、贺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亚,虞建萍,贺妙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709号原告:胡红亚,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虞建萍,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贺妙君,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红亚诉被告虞建萍、贺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亚撤回对被告虞建萍、贺妙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胡红亚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