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宜秀民一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安庆市恒翔纺织制线有限公司与高华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恒翔纺织制线有限公司,高华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宜秀民一初字第00508号原告:安庆市恒翔纺织制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龙华村,组织机构代码79359897-X。法定代表人:薛胜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宏伟,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华龙,男,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恒翔纺织制线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华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恒翔纺织制线有限公司撤��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庆市恒翔纺织制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程莉审判员 胡斌审判员 郑磊+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