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德中法执指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德中法执指字第62号钟立勇申请执行德州双达电梯有限公司德仲调字(2008)第4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申请人申请,且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钟立勇申请执行德州双达电梯有限公司德仲调字(2008)第4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指定由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谭化忠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