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平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周龙英、包怀根等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周龙英。原告:包怀根。原告:罗跃英。原告:沈金华。原告:苏士根。原告:苏亚英。原告:张阿宝。原告:徐小妹。原告:张金英。原告:柯富宝。原告:钱留根。上述十一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邹景华,又名邹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支行。代表人:鲁家华。委托代理人:俞国华、邱香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龙英、包怀根、罗跃英、沈金华、苏士根、苏亚英、张阿宝、徐小妹、张金英、柯富宝、钱留根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龙英等十一人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龙英等十一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龙英、包怀根、罗跃英、沈金华、苏士根、苏亚英、张阿宝、徐小妹、张金英、柯富宝、钱留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龙英等十一人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怀笑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