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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804号原告俞某某,女,农民。被告赵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畅 博审 判 员  周 虎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