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192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景明诉被告冯太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明,冯太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920号原告张景明。被告冯太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明诉被告冯太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景明承担。审判员 魏斌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