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芝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李丰江与林靖凯、王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丰江;林靖凯;王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517号原告:李丰江,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林靖凯,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王彦,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201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李丰江与被告林靖凯、被告王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以被告林靖凯已全额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丰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丰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1元及财产保全费1070元,均由由原告李丰江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俊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