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执字第026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安阳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安阳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026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姬某,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安阳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6日作出(2010)安民一终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姬某长期不在家,且该村委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0)安民一终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