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陈民一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792号原告郑恩翠郑某某,女,生于1966年3月24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五星村八组545号。被告孙锁堂孙某某,男,生于1962年12月8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五星村八组5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恩翠郑某某诉被告孙锁堂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恩翠郑某某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恩翠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恩翠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高强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