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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罗自民与洛南县城关镇王塬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自民;洛南县城关镇王塬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05号 原告罗自民,男,汉族。 被告洛南县城关镇王塬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塬村”)。 负责人李崇军,系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希元,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自民诉被告王塬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自民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证据尚未准备充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自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自民负担。 审 判 长  杨小红 审 判 员  贺焕社 人民陪审员  杨灵芝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