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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清佛法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朱上德与胡可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上德,胡可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佛法民初字第772号原告朱上德,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胡可猛,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朱上德与被告胡可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上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恩宽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利桂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