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清佛法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朱上德与胡可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上德,胡可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佛法民初字第772号原告朱上德,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胡可猛,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朱上德与被告胡可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上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恩宽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利桂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