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与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汪×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01244号原告吴×,女,1964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岐龙,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正永,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汪×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汪×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原告吴×名下北京银行红星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00272.26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吴×在北京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二十万零二百七十二元二角六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迟公化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