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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与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汪×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01244号原告吴×,女,1964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岐龙,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正永,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汪×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汪×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原告吴×名下北京银行红星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00272.26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吴×在北京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二十万零二百七十二元二角六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迟公化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