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初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2393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熊健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