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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龙和,系原告父亲,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谢芳玲,慈溪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科,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徐福村上田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9月1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何旭强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