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王贵珍与张松芹、谢小钗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贵珍;张松芹;谢小钗;宋云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2804号原告:王贵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喻宏伟。被告:张松芹,被告:谢小钗。被告:宋云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珍与被告张松芹、谢小钗、宋云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贵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