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瑞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王贵珍与张松芹、谢小钗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贵珍;张松芹;谢小钗;宋云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2804号原告:王贵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喻宏伟。被告:张松芹,被告:谢小钗。被告:宋云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珍与被告张松芹、谢小钗、宋云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贵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