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罗军科申请执行李洵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军科,李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罗军科,男,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陕西凤翔人,大学本科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登路西电销售公司,系西安桃园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洵(又名李勇),男,汉族,陕西咸阳人,住陕西省咸阳市陈杨寨转盘南200米,系陕西江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罗军科申请执行李洵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3元,现被执行人已给付20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书执行终结,(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8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勇锋审 判 员 刘 江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胥保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