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一初字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字第73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妹,蔡瑞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00735号原告:王小妹,女,1971年10月生,汉族,山东枣庄市人,淮南矿业集团瓦斯利用公司职工,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西村居委会53栋378号,身份证号340404197110250623。被告:蔡瑞陆,男,1970年8月生,汉族,本市人,个体户,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芳草园“靓妆”日化商店,身份证号340404700810097。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妹与被告蔡瑞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妹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小妹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