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漳执行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吕美淑、林良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美淑,林良娥,刘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漳执行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吕美淑,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林良娥,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刘开生,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陈秀萍与被执行人林良娥、刘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漳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秀萍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0)漳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郑志平审判员 蔡仔颖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