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陈华,宝应县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殷 勤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