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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献执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尔章、淮安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尔章,淮安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献执字第00681号申请执行人:刘尔章,男性,献县河街镇刘东城村被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献县人民法院(2010)献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淮安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令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