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华群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群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1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华群,女,1967年4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华群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华、被告人陈华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6至7月间,被告人陈华群接受胡亚丽(已判刑)的地下“六合彩”投注,金额达人民币二十余万元,然后转报给上家“阿飞”(另案处理)。2011年6月21日,被告人陈华群到慈溪市公安局浒山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华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的证言、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跨行通存业务凭证、同案犯胡亚丽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陈华群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群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华群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又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华群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华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人民陪审员 施群霞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