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蓬法民一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蒋先锋与喻承主、江门市蓬江区明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蓬法民一初字第610号原告蒋先锋,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委托代理人肖新顺、马千里,均是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承主,男,汉族,住址:湖北省。委托代理人梁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鹤山市。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明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喻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先锋诉被告喻承主、江门市蓬江区明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先锋于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喻承主、江门市蓬江区明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先锋申请撤回对被告喻承主、江门市蓬江区明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先锋撤回对被告喻承主、江门市蓬江区明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先锋负担。审 判 长 黄伟雄审 判 员 邱启杰人民陪审员 黄惠琴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悦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