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舟岱衢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贺兵水与陈杰、吕金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贺兵水;陈杰;吕金飞;余林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舟岱衢商初字第6号原告:贺兵水。委托代理人:何厚道。被告:陈杰。被告:吕金飞。被告:余林委。原告贺兵水诉被告陈杰、吕金飞、余林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兵水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厚道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兵水诉称:2009年3月份,被告陈杰、余林委、吕金飞合伙承包原衢山地税所办公房改建宾馆,取名为金源宾馆,该宾馆在装璜期间,由被告余林委向原告贺兵水的桑乐太阳能店购买了6台太阳能及保温管,共计27420元,同时原告为该宾馆安装了太阳能。2010年8月2日,该宾馆合伙人之间进行了内部股份转让,被告余林委、吕金飞将股份转让给了被告陈杰,原告知道此事后,向被告陈杰讨款,其虽承认欠款,但以该债务划给被告余林委、吕金飞为由,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杰、余林委、吕金飞支付货款27420元。被告陈杰辩称:在合伙体股份转让时,约定所欠款项由被告余林委、吕金飞承担,故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被告余林委、吕金飞未作答辩。原告贺兵水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岱山县衢山镇金源宾馆的工商登记情况,用以证明该宾馆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陈杰。2、三被告于2009年3月30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三被告曾合伙从事宾馆经营。3、被告陈杰于2010年8月3日出具的证明一张,用以证明被告余林委向原告购买太阳能及保温管共计27420元的情况属实。4、被告余林委、吕金飞于2010年8月4日出具的证明一张,用以证明内容同上。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被告陈杰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三被告于2010年8月2日签订的退伙协议书一张,用以证明原告主张的货款应由被告余林委、吕金飞承担。经质证,原告对退伙协议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余林委、吕金飞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对该退伙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查明如下:2009年3月,被告陈杰、吕金飞、余林委约定共同投资,将位于岱山县衢山镇横街61号的房屋改建为宾馆。在该宾馆装璜期间,被告余林委向原告贺兵水的桑乐太阳能店购买了6台太阳能及部分保温管,共计27420元。2010年8月2日,三被告签订退伙协议书,约定被告吕金飞、余林委将其所占的宾馆股份转让给被告陈杰,该协议第五条约定,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各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由各人负责支付,与任何一方不搭界。后经原告贺兵水催讨,三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货款。本院认为:被告陈杰、吕金飞、余林委约定共同投资宾馆经营,故三被告均为合伙体成员。被告余林委作为合伙人之一,向原告贺兵水购买货物用于合伙人共同投资的宾馆装璜,所欠款项应为合伙体对外所负之债,应由三被告共同负责支付。合伙体成员对合伙期间所负对外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对被告陈杰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杰、吕金飞、余林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贺兵水货款274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6元,由被告陈杰、吕金飞、余林委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486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回)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业银行南珍支行,账号********-0030101,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外理]。审 判 长 柴泽明审 判 员 夏志平人民陪审员 徐养芝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维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