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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1)胡正与戚国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正,戚国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711号申请执行人:胡正,农民。被执行人:戚国乾。本院在执行胡正与戚国乾民间借贷纠纷(2009)甬慈商初字第4196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戚国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胡正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戚国乾尚需归还申请执行人胡正借款人民币137万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6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7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朱 吉 锋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礼(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