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07-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雷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雷,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07-2号申请执行人王雷。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旭,系该组村民代表。王雷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10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8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7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10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0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张勇锋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胥保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