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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叶忠与应孝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叶忠,应孝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杨叶忠,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云溪村格塘坞****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应巨光,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应孝君,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诸煌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哲伟,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叶忠诉被告应孝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以纠纷已经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叶忠撤回起诉。本案应收诉讼费用4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杨叶忠承担。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尉子靖 百度搜索“”